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决策与执行、经办与审验相分离的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与协调,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健康高效运行。
第三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业务工作包括:政府采购任务的接受、编制政府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受采购单位委托或授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文件归档等。
第二章 政府采购任务接受和办理
第四条 市直各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由信息科统一接受、登记、分办,并负责内部催办。
第五条 收到市直各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函后,信息科应及时会同采购科与采购单位商洽,拟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委托或授权事项。
第六条 委托协议书,应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签订。
第七条 信息科登记采购项目,完整填写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统计表。
第八条 信息科登记采购计划统计表后交中心负责人,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一名项目协助人,项目负责人根据政府采购方式拟订政府采购具体方案,经主任同意后与采购科共同实施。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文件编制
第九条 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及竞争性谈判)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在采购单位提供能满足编制招标文件条件的技术参数和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及竞争性谈判文件编写工作。特别重大或特殊紧急的项目,按主任批示办理。
第十条 编写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一般使用统一的标准文本和格式。
(二) 准确反映采购单位提出的技术参数和需求,但不得指定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商品,不得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商务与技术条款。
(三) 相关技术标准和参数难以确定,须聘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
(四) 评标方法(分商务、技术、服务、价格等几类权重)、交货地点、合同履行方式、资金支付次数及方式等,均应在招标文件中表明。如有政策性规定或特殊要求,应报市采购办。
(五) 招标文件须经采购单位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必须载明:中心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及招标内容,供应商资格要求,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地点及售价,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等。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连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主任签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送采购科编号、盖章、留存。属公开招标的,由信息科按照有关规定将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属邀请招标的,应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函。
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由信息科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疑问,由采购科与项目负责人作出答复。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供应商,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由信息科组织发售、登记,采购科和项目负责人负责核对。
第四章 确定投标供应商
第十六条 属于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将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都确定为投标供应商。
第十七条 属于非公开招标项目,由信息科负责,采购科协助按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双方共同在抽取的名单上签字。如“供应商库”不能满足需求,可考虑由采购单位书面推荐供应商,中心负责人对其资格进行审核。
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
第十八条 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评标办法,报中心主任认定。起草评标办法的相关人员应严守秘密,在开标前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中心工作人员一般不担任评委,如有采购单位授权并表明不派代表参加的情况,经主任同意,可派一名工作人员参加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包括专家人数、专业类别、资格和行业要求等)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主任批准后指定专人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并及时通知被抽取的专家本人。若“专家库”不能满足方案要求,需在“专家库”外聘请专家,应报市采购办备案。任何人不得将评标专家名单透露给投标人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开标活动由信息科、采购科和办公室组织,具体包括:
(一) 落实开标场所,布置会场,通知采购单位参加;
(二) 制定开标程序和方案,确定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
(三) 签收供应商投标文件,审核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邀请市纪委(监察局)、采购办、审计局等部门参加开标、评标活动的人员和评委专家,由该项目负责人负责联络和接待。
第二十二条 现场开标时,应将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全部完整报出,包括:货物(服务)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商名称、原产地、价格、质保期、售后服务等。同时,公布评标办法、评委人数及专业类别、投标供应商疑问的反映方式等,并现场征求投标供应商对评标专家的回避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评标活动由项目负责人和采购科组织,信息科协助。评标活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程序办理。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协助人应做好记录,负责价格分的计算、政策性加分计算、评分汇总、撰写评标报告。参加评标活动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标期间不得同时离开开标会场。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采购科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对专家评标情况作出评价。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分结果,现场确定中标人或向采购单位书面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对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评标期间出现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情形需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或重新组织招标的,由采购科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市采购办。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需要,经市采购办同意,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单位、专家到供应商处实地考察。
第二十七条 采取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科起草询价文件,负责询价小组组织工作,询价结果经采购人、信息科、采购科签字后交验收科。
第六章 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收到采购单位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书面回复后,由验收科起草中标通知书,送主任签字,采购科盖章、留存,并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中标公告一般应在开标后8日内发出。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位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由采购科要求采购单位书面说明理由,信息科负责向市采购办报告。
第三十条 履约保证金,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填写退款通知,主任签字后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十一条 验收科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备案工作。采购科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汇总各类材料,交验收科,移交结交双方签字确认档案内容,验收科负责管理。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验收
第三十二条 采购单位委托或授权由中心组织或配合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科负责组织实施。合同一般应在公告中标结果之日起30天内签订。
第三十三条 验收科负责对供应商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登记管理,采购科提供相关情况,建立诚信档案,凡需列入诚信档案中的不诚信记录要经采购科、验收科共同确认。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并出具合同验收报告后予以退还。
第八章 文件归档和业务费申报
第三十五条 验收科负责档案的审核、立卷、归档、储存和管理工作。采购科应认真收集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文件和记录,政府采购项目在办理完毕,填写移交档案登记表,1个星期内移交验收科,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结后,验收科负责核对政府采购项目数量和政府采购金额,按照业务费收取标准,定期收取采购业务经费,并负责对政府采购各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心接受市直各单位和市、乡直接委托办理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