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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须知
  时间:07-10-12 16:24:04

一、 政府采购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及诚实信用

二、 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

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三、 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具体方式有: 1 、公开招标   2 、邀请招标   3 、询价采购   4 、竞争性谈判   5 、单一来源采购   6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四、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告、采购结果等采购信息均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我市政府采购信息主要在省政府采购网站 [WWW.ccgp-hubei.gov.cn] 予以公布 , 必要时我们还在《恩施日报》上予以刊登。)

五、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技能;   4 、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满足所参加具体项目的具体要求。

六、 项目操作流程中供应商注意事项

1 、接受委托、采购项目预告阶段,供应商可通过政府采购网站获取采购信息。

2 、项目操作实施阶段

  ( 1 )招标公告公布阶段,供应商可通过政府采购网站获取采购信息媒体了解业务信息。公开招标项目,凡符合公开招标公告要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供应商,从“供应商

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也可以直接报名参加。

  ( 2 )报名阶段。供应商参与竞标活动,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的要求履行报名手续领取招标文件。供应商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如有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本中心认为需要进行答疑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竟标的供应商。

  ( 3 )开标、评标或谈判阶段。参与竟标的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的地点,足额交纳投标或谈判保证金。投标或谈判保证金在评标结果公布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退还投标单位。

 

3 、中标(成交)及合同签定阶段,供应商对项目评审结果有质疑的,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期内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公示期满,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应与采购人签定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约。

4 、项目验收及款项支付阶段,合同签定、履约完毕,供应商提交付款申请材料(验收报告、合同确认函、发票复印件等)财政部门据此付款。

5 、项目履约监督检查及履约保证金退还阶段。合同履约结束,采购单位出具中标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证明后,退还项目履约保证金。

 


七、 政府采购供应商相关权利

1、   供应商认为在采购过程中,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

2、   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收到投诉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3、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    拒绝有关部门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另外,供应商如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签定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中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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